您好! 请 登录 | 注册
注意事项
1.本品为对症治疗药,用于解热连续应用不得超过3天,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,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2.对本品及其他解热,镇痛,抗炎药物过敏者禁用。 
3.肾功能不全,高血压,心功能不全,消化道溃疡,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(包括凝血或血小板功能异常)的患者,使用前必须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4.服药期间如出现胃肠道出血,肝,肾功能损害,视力,听力障碍,血象异常应立即停止用药。
5.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。 
6.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。
7.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
免费就医指导

浙ICP备12034511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