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应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的止吐用药。
3.当出现血液毒性时(白细胞<2000/mm3或血小板<50000/mm3〉,应推迟下一周期用药,直到恢复。
4.在每一疗程之前应进行血液计数和分类,在每治疗开始之前应进行神经学检查,之后应定期进行。
5.患者在两个疗程之间持续存在疼痛性感觉异常或/和功能障碍时,本品用量应减少25%,调整剂量后若症状仍存在或加重,应停药。
6.不要与碱性的药物或介质、氯化合物、碱性制剂等一起使用,也不要用含铝的静脉注射器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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